照片被上海某傳媒公司在微信文章中擅自使用,并配以整形外科、聲優(yōu)課程等廣告宣傳;馬伊琍以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為由,將傳媒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后,傳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5月7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
據法院介紹,2017年,馬伊琍在《我是前半生》一劇中飾演角色“羅子君”,該劇播出后,上海某傳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了《馬伊琍被素顏“小三”打敗?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設》《馬伊琍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兩篇文章,其中使用了4張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里的劇照作為配圖。同時,微信文章中還附有整形外科醫(yī)院服務項目及聲優(yōu)課程的相關介紹、二維碼、優(yōu)惠價格宣傳等廣告信息。
馬伊琍認為,傳媒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為宣傳文章的標題及配圖,且文中附有提供商業(yè)服務的廣告信息,試圖借助自己主演電視劇的熱播之勢和高知名度宣傳、推廣文中涉及的營利性商業(yè)服務,已嚴重侵犯自己的肖像權和姓名權等合法權益。
2018年7月,馬伊琍將傳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傳媒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犯自己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公開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律師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22萬余元。
傳媒公司認為,自己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并非牟利的自媒體,也不是營利性廣告平臺。“演員影視角色形象”和“演員自然人肖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演員影視角色形象”不享有自然人的人格權,微信文章中使用的是角色“羅子君”的劇照,而非馬伊琍本人的生活照。因此,傳媒公司并不構成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
一審法院認為,傳媒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所登載的兩篇文章,其內容涉及整形外科醫(yī)院美容項目以及聲優(yōu)課程的推廣,屬于營利性的宣傳活動。本案所涉劇照中所呈現的人物形象與馬伊琍自然人肖像之間具有明確的可識別性和可辨認性。傳媒公司未經馬伊琍本人同意就使用其肖像,侵犯了馬伊琍的肖像權,應當承擔肖像權侵權責任。
侵犯姓名權的表現方式為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傳媒公司發(fā)布的文章不屬于上述行為,并未侵犯馬伊琍的姓名權。
對于馬伊琍主張的經濟損失,綜合傳媒公司的侵權時間、圖片登載位置、內容等情況,一審法院酌定為4萬元。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認為,傳媒公司所用圖片系展示馬伊琍健康、美好形象,傳媒公司侵害馬伊琍的肖像權未達到嚴重后果,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該案一審判決后,傳媒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上海一中院5月7日上午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宣判。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